找一夜情需要付钱吗(找一夜情的高端表达方式)

在网上看到一个案例,我感觉惊诧莫名,果然是教授,可以无耻到冠冕堂皇!

2008年的七夕,某教授在某区某房间内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付给女方人民币1500元(有种说法是教授砍价为1300元),不料被某区公安分局民警查获。当天,某区公安分局对教授给予行政拘留14日追缴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

本来很普通的一起嫖娼案,却因为男主角是一名大学教授而变得扑朔迷离。他坚持:自己和外籍女子是在玩一夜情,并不是嫖娼。因此,他选择了上诉。

据了解,这位教授的家庭和工作都不尽如人意,于是,54岁的他在网上找到了一个嫖娼电话。按照他的要求,组织者为他物色了两名外籍女子,在指定的房间进行交易。他选择了一名年纪较大的。由于老教授第一次嫖娼,他并没有急吼吼的去扒光女子的衣服,而是与之交谈,相互了解了才去行周公之礼。这也是他面对法庭振振有词的强调自己没有嫖娼而是在搞一夜情的理由。这名女子的职业是翻译,出台只是一个副业。按说教授也是够倒霉的,第一次做坏事就被警察抓了个正着。不过,就像段子手说的那样,每一个小偷被抓都说是第一次行窃,每一个妓女见到嫖客都说自己是第一次MY。

法庭指出“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而这位教授和外籍女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解释,他的行为符合不特定异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特征,公安机关据此认定其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属定性准确、证据充分。教授关于其与某外国籍女子双方发生性关系属于“一夜情”而非卖淫嫖姐行为的主张,没有法律及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教授不服审判,选择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区公安分局认定原告实施嫖娼行为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原告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不予支持。最终,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五十多岁的老教师忍受不了一颗驿动的心,选择了出去沾花惹草。就像刀郎的那首歌一样,他受到了《冲动的惩罚》。嫖娼被抓本来并不是什么大新闻,问题是他想把嫖娼行为洗白成“一夜情”。就像《人民的名义》中那个著名的段子,嫖娼被抓后对警察声称:我是在学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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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教师的案子已经落下帷幕。但是,嫖娼和一夜情很容易界定吗?

几年前,黄海波嫖娼案引发轰动。神秘的朝阳群众无比强大,警方很快锁定了正在行使罪恶的黄海波。不过,黄海波嫖娼的结果却令人大跌眼镜。他找的是一个人妖!

嫖娼没有找女性算不算违法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因此,卖淫嫖娼的行为构成要素有以下三点:

1、发生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

2、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进行交易;

3、发生性关系。

说白了就是只要付出金钱的不特定性关系都是嫖娼。

那什么是一夜情呢?这个词汇是舶来品,叫做ONS,One Night Sex。是指陌生的男女之间突然产生冲动,发生性关系后再不联系。一夜情更像是自然界里的某些动物,欢愉过后,彼此都不再理会。一夜情的危害很多,比如:传播性病,影响家庭和谐,女方一旦怀孕却不知道父亲到底是谁。

似乎一夜情只要不关乎金钱,就不违背法律。真的存在这种像畜牲一样赤裸裸的一夜情吗?我不太相信。即便是在动物世界里,雄性为了争取到交配权,也是要准备一大堆好吃的东西来吸引雌性的。难道西方人的一夜情都能搞得比动物还要纯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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